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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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约》背景下的商事调解制度构建

据《法制日报》5月25日报道,2020年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化发展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真正实现了仲裁、调解与诉讼三驾马车的合力驱动。从宏观上,制度化与规则化是争议解决发展的必然趋势,因而在顺应时代趋势的过程中,中国也应有所参与并助力国际商事调解的制度化发展。
  在《新加坡公约》背景下构建中国自己的商事调解制度,是当下亟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当前的商事调解制度刚起步,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借《新加坡公约》生效之机,可以集中探索出一条既适合国情又紧跟国际趋势的商事调解制度——以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为目标,以司法先行和地方先试两条腿走路,推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
  一是批准公约并构建相应的执行机制。虽然中国作为第一批签字国签署了《新加坡公约》,但其能否生效仍有待于全国人大的批准。批准《新加坡公约》有利于推动制度型开放体系的建设,当前的关键则是尽快建立与公约相匹配的执行机制。
  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承担这一角色。尤其中国目前想要立刻制定一套完善的调解法以适应《新加坡公约》是不现实的,快速立法的模式也可能带来较大的副作用。所以就先期适配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制定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为《新加坡公约》在中国的落地提供一定的缓冲。这样的立法试验,既可以保障《新加坡公约》的适用,又可以为将来制定中国自己的调解法打下坚实的基础。之前所提到的审查程序和审查主体问题,明示适用的保留问题等都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先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待落实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立法草案。
  二是发挥自贸区与自贸港先行先试制度优势。自贸区与自贸港建设是当前构建制度型开放体系的重要基点,在中国总体商事调解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它们作为中国面向欧亚大陆和亚太地区开放的核心枢纽,更应加速建设包括商事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例如,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新片区开展业务,为上海自贸区商事调解制度发展提供了新动力。与之类似,广东、海南、北京等地也在近年来积极出台相应政策,促进商事争议解决制度构建。
  但自贸区与自贸港不能囿于现有的商事调解服务范围和领域,满足于现有水平,而必须运用国际化的眼光,站在国际的高度,拥有国际的水平。一方面,包括上海在内的中国调解机构应加强与国际顶尖的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坚持实行市场化运营,遵循商事纠纷的内在规律,确保商事调解事业可持续发展。市场化运营不仅是社会性商事调解机构生存发展所需,也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专门机构专业能力被社会认可的体现。这种市场化,实际上也是国际化的过程。
  三是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队伍建设。调解员的专业能力也是调解机构的立足之本。这里所说的专业能力,既包含调解员的学术专业背景,更包含了调解员对调解技能技巧的把握。因此,短期来看,我们应当通过借鉴域外调解员管理经验,积极将各行业的专业人才纳入调解员队伍,制定相对统一的调解员任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长期来看,各高校也应关注相关人才的培养,努力培养法律基础扎实、国际视野开阔、语言能力出众的国际争议解决人才。
  四是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在维持现有的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专门性调解制度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调解法。近年来,不少国家和地区相继就调解进行了专门立法。中国也应当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国内、国际商事纠纷的调解基本法,从而实现和解协议制定机制的法律化、商事调解制度的规范化以及商事调解行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总之,加入《新加坡公约》有利于改善中国的营商环境、彰显对外开放形象。因此,加强相关法律体系衔接和人才培养工作,将促进中国的商事调解制与国际接轨,加快中国建成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