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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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新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工作注意事项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规定,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赴新加坡投资的中资企业,须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在新中资企业(机构)办理报到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下简称《报到登记表》,样式见附表)原件;

2.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即《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投资备案表》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新加坡的企业法人注册文件复印件;

5.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情况简介。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主要业务和经营范围,投资主要目的和计划,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注意事项:

1.中资企业在新加坡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报到登记表》向驻新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2.《报到登记表》须清楚打印或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加盖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公章。《报到登记表》请提供原件。

3.关于《企业境外机构证书》:若是央企,该证书由商务部签发;若是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若是代表处,可暂不提交。

4.上述材料需在新中资企业(机构)来馆当面提交。经商处收到材料后,填写《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并盖章,交回提交申请的有关企业或机构。

5.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保管;中央企业设立的在新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已纳入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项目中。

6.经商处有关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事项的咨询电话为+65 64121900,邮箱sg@mofcom.gov.cn。

附表:

http://images.mofcom.gov.cn/yu/202009/2020091700352165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