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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劳工法主要内容
2009-02-18 16:58  文章来源: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新加坡主要通过《移民法案》、《就业法案》、《外国工人雇佣法案》和《职场安全与健康法案》等几部重点法律来规范其劳动力市场中所涉及的工作准证、劳动关系、外国工人管理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问题。

  【工作合同】只要是雇佣双方以书面、口头、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工作合同。
当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体工作被完成或达到规定的期限,该合同自动解除。无具体期限的工作合同,签约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签约一方在合约期满前提出终止工作合同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如雇员工作少于26周须提前1天通知;
(2)如雇员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间须提前1周通知;
(3)如雇员工作2年至5年期间须提前2周通知;
(4)如雇员工作超过5年须提前4周通知。

  【工作时间】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即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每两周不超过88小时。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过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雇主应该支付工人至少正常工资的1.5倍。

  【给付薪水】依据工作合同确定工资,包括工人根据合同完成的超时工作奖金,不包括住宿、水电费、医疗及其他生活福利等。雇主应及时给付工人工资,当月工资应该在第二个月的7日内支付,当月超时工作奖金应该在第二个月的14日内支付。雇主支付工人月工资时,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职造成的钱物损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费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预付款或贷款或多支付的工资以及须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税。上述扣款一般不得超过月工资的50%。

  【外国工人雇佣法案】该法案列明了雇佣外国工人的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对雇主或工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新加坡特别针对外籍工人所建立的工作准证系统并保护外籍工人的福利。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了该法案的修订稿,并将法案更名为《外国人力雇佣法案》。新《法案》的立法权限较旧法案更为清晰,所规范的内容也更加全面,并进一步放宽对引进中国工人的行业限制,具体内容如下:新加坡海事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75%的中国工人;新加坡制造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25%的中国工人;新加坡服务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10%的中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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