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重要活动中国经贸信息新加坡经贸信息新加坡概况双边贸易展会信息新加坡企业赴华投资中国企业赴新投资
产业技术中资企业在新上市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法律法规新加坡政府机构工商团体其它信息调研与参考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加坡企业赴华投资 >  对华投资动态 >  正文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9-03-31 14:56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资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审核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应书面征求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意见。予以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一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五、创投企业应于每年3月份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出具备案证明,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审核材料之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5月份将情况汇总报商务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九年三月

推荐给朋友 打印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物流振兴规划凸显五大主题 物流信息化是亮点     2009-03-31 14:52
台湾尹启铭:两岸若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可使台GDP增长1.374%    2009-03-31 14:50
韩国3月份经常项目于盈余近50亿美元 创历史新高    2009-03-31 14:49
日本2月工业产值环比下降9.4%, 制造商预计3月份可能触底反弹    2009-03-31 14:41
新加坡来访旅客2月份同比下降15.2%    2009-03-27 16:25
新加坡制造业2月份产值减22%    2009-03-27 16:24
日本2月出口萎缩49%    2009-03-27 11:42
国际劳工组织呼吁制订全球公约解决就业危机    2009-03-27 11:41
澳监管机构核准中铝195亿美元并购力拓    2009-03-27 11:39
2009年1-2月中国新加坡双边贸易简况    2009-03-24 09:38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新加坡经商参处邮箱